我国的医事制度从周代开始就比较健全了。据《周礼》记载:当时设有医师、上士、下士、府、史、徒若干人。下分食医(掌管饮食)、疫疾(掌养刁民之疾病)、疡医(主治肿疡、溃疡、金疡等病)、兽医等类。“医师”为众之长,掌握医疗政令,每年年终进行考核,所谓“岁冬则稽其事,以制其食”,即每年增减奉禄都要评比考核。当时患者经医治后,都要建立医案,死者要有报告交待。此外还有掌握环境卫生的职官。
秦代医事制度基本同周代相同。
汉初设太医令丞、属少府。后汉时设掌握医事的太医令一人,下辖计员医、药丞300多人。药丞主药,方丞主药方。凡官府各部均置官医,考选补用均由太医令主管。
隋代时,太医令改属门下省,门下省设尚药局。有典御、侍御医、直长、医师46人,另有大医署,有令、丞、主药、药园师、医博士、助教、按摩博士、祝禁博主和医师等职称。它既是当时国家最高医学教育机构,同时也担负一定的医疗职能。唐代基本因袭隋制有所发展,另置药藏局,是东宫内医疗机构。
宋代的医事制度比隋唐有所发展。设有太医局和翰林医官院。太医局以培训医疗方面的人才为主,翰林医官院设大小方脉,眼、产、口腔、肿瘤等科。另设御药院、尚药局掌管皇家药物。宋代还很重视医药人才的培养,每年春季招考300名合格者,并送到太学、律学、武学各营轮流实习,年终评比,合格者则授予尚药局医师职务。在民间医药设施方面,京师设有太药局卖药所,后各地也相应设立。
元代设太医院、医学提举司、官医提举司等机构。明初设有医学提举司,后改为太医院。并在地方设惠民药局,府设提领,州县设官医,凡军民疾病,均予医药。太医院掌医药之法,分十三科。清沿明制,光绪时又改革医疗机构,民政部下设卫生司,陆军、海军部设军医司,法部设监医正、监医副。明清时期的制药业也相当发达,如北京在明代就有了著名的制药店——西鹤年堂。从明代起还在全国设立了多处药物集市,其中以河北茂州祁州药市最为著名。